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2页(888字)

对席判决的对称,法院作出判决的一种方式。所谓对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陈述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所谓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通常指原告)陈述和辩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是法律为不正当诉讼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也是法院对付那些藐视法庭,无故不到庭,企图阻止法庭判决的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措施。它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缺席判决为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所普遍采用。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与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适用范围较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可以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不能对原告提起反诉,因而不存在被告反诉时对原告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二是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法院制裁不到庭的被告的惟一措施。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应到庭而不到庭的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被告还可以拘传。在行政诉讼中,对不到庭的被告不能拘传,只能缺席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对被告适用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被告必须经过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所谓合法传唤,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正式传唤,即由法警或者书记员向被告送达传票,并有送达回证。而且,这种合法传唤必须在两次以上。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对行政诉讼被告适用缺席判决。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案件,如果原告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行政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应当注意的是,作出缺席判决必须严格遵守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同时,缺席判决只能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缺席判决不服的也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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