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使用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4页(489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用水户有以下义务:(1)合理利用水体,遵守用水许可证和使用水体契约中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2)不允许破坏他人用水权,不给人民健康和自然环境带来危害;(3)不允许恶化地表水质和地下水质、不得危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不给国民经济工程带来损失;(4)保持清污建筑物、水工建筑物,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及工程技术设施的良好状态;(5)按规定要求向有关国家权力机构通报重大水体事故以及影响水状况的其他异常情况;(6)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重大水体事故,以及其他影响水体状况的特殊情况;(7)提出保障水上居民生活的规定;(8)按照规定要求估算取水、用水和排放污水的数量、水中污染物质含量等,并应对水体和水保护区进行全面观测,并按规定期限免费向国家专门授权主营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而对一些地下水体则还应向国家地矿开发与保护部门提供信息;(9)及时交纳使用水体的有关费用;(10)遵守既定的水保护区开发利用方式;(11)实施水体保护的其他方面措施;(12)履行俄联邦水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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