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2页(720字)

刑事诉讼中相对公诉而言的一种起诉方式。犯罪行为的被害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除日本等少数国家实行“国家起诉垄断主义”,只有检察官才有起诉权外,一般都规定公民个人对某些案件也有权提出诉讼,即可以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害人自诉的,仅限于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案件,其范围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人通常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自诉。只有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才能提起诉讼,成为自诉人。

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自诉应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口头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制作笔录,经自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书面自诉还是口头自诉,其内容均应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提出的诉讼请求等。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①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②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③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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