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91页(874字)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主动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某种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两项: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根据这一规则,申请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所谓“可能灭失”,指证据可能变质、腐坏、毁灭、消失,证人可能死亡,案件现场可能发生变化等情形;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指证据以后虽不致灭失,但如不及时取得,以后取得将发生严重困难,甚至成为不可能,如证据将被人带出国,将使用于某种生产工艺中,将为某新建筑物所覆盖,将被人转移、隐藏等情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申请人范围是: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所有诉讼参加人在具备申请条件时均有权申请。实施保全措施的条件是:具备申请条件的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和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保全的决定。申请人申请应有申请书,说明所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及所存处所,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人民法院如决定准许申请,保全措施则立即开始实施;如不准许,诉讼保全申请即被否认,保全措施不能实行。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基本同于诉讼参加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即必须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但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应持更慎重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诉讼参加人不申请,人民法院不宜立刻主动采取措施,而应提示和等待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后再决定采取措施,只有在较紧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为某种证据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据且时间上不允许等待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否则该证据将会立即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人民法院才应立即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对此,《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更好地维护法院公正形象,法院在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方面通常要比应申请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更慎重些,条件掌握更严格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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