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使用办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24页(330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将水体提交有关方面使用时,应有下列依据:(1)用水许可证及按该证所签使用水体契约;俄罗斯联邦政府,或其州、区有关执行权力机构关于将该水体提交特殊使用的决定。(2)水体交付他人使用,可以用划出一些水域段作为取水点和排放地点的方式来实施,也可按俄联邦水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3)在将过境水流提交给有关方面使用时,应按俄联邦有关国际条约和法律办事。在将俄联邦内海水域和领海水域提交有关方面使用时,则应按俄联邦水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处于俄联邦两个以上州、区范围内的水体,提交他人使用时应按流域协议要求实施。有关地下水体提交他人使用的做法,应按俄联邦法律和有关地矿法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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