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页(288字)

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之一。基本含义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既不使无罪的公民受到追诉、定罪或判刑,也不使有罪的人逃脱法网,逍遥法外。为实现不枉不纵的目标,公安司法人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充分地调查证据,力求使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真相,在做出追诉、定罪、判刑等决定时应使自己所作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尽可能建立在已由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的事实基础上。同时,对于错误的决定或裁判,一经发现,即应予以纠正,以防止冤枉无辜,或使有罪者逃脱法律的制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