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库曼斯坦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9页(454字)

土库曼斯坦于1925年5月加入苏联,1991年10月独立后,推行土地私有化战略,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1992年1月颁布《国家税收法》和《关于向公民征收土地使用费制度的暂行条例》。同年2月颁布《国有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法》、《关于加强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及其农业企业经济措施的总统决议》。1994年颁布《土地私有化法》。上述法律、法令规定:国家对希望得到一份土地并打算私人经营的人,由政府分给其土地;农民现阶段可采取合作社、私人农场、股份制、集体或个体租赁承包形式经营土地;政府将土地交农户和个体经营者租赁使用的年限为5-10年;根据承租者能力大小,可承租3公顷到150公顷的土地;国家建立土地贮备基地,可将这些土地交给很少有保障及多子女家庭使用。1992年5月,最高苏维埃通过《土库曼斯坦宪法》。规定:财产不容侵犯。土库曼斯坦依法确认土地的私有权。既可属于公民联合组织,也可属于国家。国家为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的所有制的发展保证给予同样保护和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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