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人类食品添加剂使用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页(267字)
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关于统一各成员国供人类食品中使用的指定食品添加剂法律的指令》第14条规定:(1)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本指令公布18个月内贯彻本指令,并尽快将此事通知委员会,采取的措施包括:在本指令发布后两年内,授权允许销售和使用符合本指令的食品添加剂;在本指令发布后三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食品添加剂;(2)在第3条所述综合指令中表述的情况下,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现有的共同体或国家关于使用符合本指令的某类添加剂于食品或说明食品中含有符合本指令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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