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94页(820字)

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程序。它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同属于行政诉讼法定程序的组成部分。但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与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性质和任务不同:行政诉讼审判程序是司法审查程序,其任务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进行审查,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实现法律文书的程序,其任务是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保证法院裁判和行政决定内容的实现。但两者又有一定联系,即一般来说,行政诉讼审判程序是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组织和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管辖;执行的原则和具体程序;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相比,其特点为:一是执行程序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执行的对象较广泛,不仅包括财产和行为,还包括人身;三是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分别适用不同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行政机关决定的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对于如何界定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范围,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也属于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依照执行的主体和根据不同,规定了以下四种执行:①人民法院以行政判决、裁定为根据实施的执行;②人民法院以行政决定为根据实施的执行;③行政机关以行政判决、裁定为根据实施的执行;④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为根据实施的执行。一般认为,上述四种执行中的前两种执行。才属于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范畴,后两种执行应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