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源保护人员任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418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1.2条规定,水源保护人员向利用者和企业成员在水源保护重要事务方面提供咨询。水源保护人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对规定、条件和义务的遵守情况进行监测。通过定期对废水设备的检查,了解其作用、能力和运营情况。通过测量废水的量和质,记录检查和测量的结果,并向利用者报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2)使用适当的废水处理方法,包括按规定的利用方法,排除废水处理中的残留物。(3)发明和采用企业内避免或减少废水事故的方法,推行对环境有利的生产。(4)向企业成员说明企业内产生的废水负担,并依据水法规定向他们说明设备的情况和减少这些负担的措施。水源保护人员每年向利用者报告依据第2款已采取的和准备采取的措施。主管部门可以在个别情况下对第1款至第3款中说明的水源保护人员的任务作进一步规定。只要水域保护所要求,也可以扩大水源保护人员的任务。如果自我监测不力,也可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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