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8页(409字)

葡萄牙政府曾于1882年12月1日颁布水法令,规定政府可直接或通过土地业主的联合会组织,建设水利工程。但政府直接参与的活动限于对某些河流的排水和防洪工程的研究、维护和改善。政府于1937年2月15日颁布《1949号法令》,规定了建设水利工程的法律条款。该法令规定,政府可通过征收灌溉和垦殖税,承担工程的研究和建设费用,税由受益者交纳。以后政府于1959年11月20日颁布《42665号法令》,对受益者的纳税条款进行修正,但很快又停止执行,并研究制定新水法令。另外,根据葡萄牙水法律规定,全国水资源管理主要由政府社会设施部负责。该部下属的水资源和开垦总局负责多目标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水资源和开垦总局与农林粮食部的农业水利工程总局合作负责灌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葡萄牙电力公司负责以水力发电为主的工程建设。社会设施部下属的国家土木工程实验室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的有关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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