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地财产诉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3页(282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过渡和结束条款第4条规定:(1)当土地按本法规定的程序被提供使用或并非被所有者转让时,如果提供使用权或获得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标准法规,或利用工作职务或政党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土地所有者或他们的继承人可以就恢复所有权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免交国家税费。(2)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或其继承人均享有上款所述的权利。(3)在上述各款情况下如土地上建有房屋,则房屋归国家所有,土地所有者有权在按上述各款作出决定生效一年内将房屋买下或按第1点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价格从国家得到土地款。
上一篇:阿尔巴尼亚入社土地管理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