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水域维护负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00页(250字)

德国1998年《水管理法》第29条规定,水域的维修保养如果不是地区团体、水土协会或公共团体协会的责任,则就是水域拥有者、附近居民、土地和设备拥有者的责任。州可以规定土地其他拥有者在有关地区对维修保养负有责任。其他人对水域延伸地带或沿水域的建筑工程已负起的维修保养义务不受影响。州规定维修保养义务的履行方式。州可以对维修保养的负担作出不同的规定。如果维修保养义务没有履行或履行不够,则要保证必要的维修保养工作由地区团体或水土协会或公共团体协会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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