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1页(447字)
墨西哥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0年国家公共事务部及其颁布的规章中规定,公共事业活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环境的破坏。此后,国家于1982年颁布《联邦环境保护法》,规定公共和私人企业都必须向当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作出鉴定,并提出减少至避免有损坏环境的建议。1988年,国家颁布《生态平衡和环境影响保护总法》及《环境影响评价章程》。在总法和章程中规定,各类项目及活动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同时,还对联邦、州及市各级环境管理权限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级别划分等作出具体规定。墨西哥为使国家制定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总法》有效地实施,政府还规定州和市的有关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定联邦范围内31个州和联邦政府所在地墨西哥城等城市要对本地区的环境影响活动负责。法律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政府对某个项目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允许公众查阅档案;允许市民对政府有关环境的损害活动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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