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检查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9页(386字)
1990年11月1日,林业部发布《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1)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被批准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消;未经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消。(2)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可依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一归管理本行政区内的木材检查站工作。(3)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4)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所属木材检查人员培训。(5)木材检查站应当具备必要的检查设施,包括:站房,通讯,交通工具以及办公用具,检查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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