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监察实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8页(274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章监督检查中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移转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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