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种子检验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2页(547字)

根据丹麦种子检验法律规定,政府要求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际种子检验规程和国家规定,进行室内检验、种子活力检验、种子病害检验和田间检验。具体要求是,室内检验:全部样品由手、棍式扦样器来进行,符合取样程序;对2500粒种子进行纯种子含量、其他种类种子含量和内含物的纯度检验;对未清净种子样品中含有优良商品种子量进行净度检验;对400粒谷物种子在沙子中进行发芽检验。种子活力检验,要对400粒种子进行水分含量测定、杀菌剂处理的品种纯度评定。种子病害检验,要对样品种子进行病毒、细菌、真菌、线虫发生的检验。对检验合格的出口种子,按照1951年成立的国际植物健康仲裁组织的要求,颁发种子健康合格证书。田间检验,对饲料种子作物、油料种子作物和谷物种子作物的隔离条件提出要求。一般出苗、品种的纯度和种类的纯度,以及检验病害和杂草的发生,至少在最适于检验的作物发育时期进行一次检验。官方检验员和有权威的检验员参与谷物种子、饲料作物和油料作物种子的田间检验。为了确定检验样品的真实性,还应在试验农场进行田间小区检验。关于检验结果,规定提交样品者需要在国家和国际种子检验合格证书上表明检验结果。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的检验合格证书颁布为除去谷物外提交种子样品的大约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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