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页(1024字)

德国有关律师的最早的法律是1878年的《律师条例》。希特勒攫取了权力以后,包括律师条例在内的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实际上被弃置一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1959年8月1日由联邦议院通过的《联邦律师条例》,是现行的有关律师的主要法律。

德国对律师的学历和专业条件的要求,同对法官、检察官和公证人是一样的,即在大学经过三年半(7个学期)以上的学习,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并通过以后,在法院、检察机关、地方政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半,再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者即取得候补文官资格。如果拟选择作律师,由州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也可以选择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或外交机构中工作。

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才能为他人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替他人追讨债务、代表当事人出席仲裁程序以及为了得到清偿而受让债权等。律师只能在其获准从事代理业务的法院,代理有关的诉讼事项,而不能在其他任何法院进行诉讼代理,但是,除联邦法院的民事庭以外,律师可以在全国的任何法院出庭辩护。德国于1964年确认,刑事案件的被指控人从侦查阶段开始,就享有与律师进行通信联系的权利。此外,德国的律师还可以担任税务顾问、私人或企业的法律顾问、审计人和在某些州担任公证人。

德国共有23个地区律师协会,每个律师都是其所在的地区律师协会的会员,此外还有一个联邦律师协会,即由23个地区律师协会组成。地区律师协会由选举产生的7名理事组成执行理事会,任期4年。执行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①保证会员履行律师职责,监督会员完成指定的任务;②调处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③向联邦律师协会反映律师提出的建议;④负责实习律师的培训。联邦律师协会设在波恩,负责处理涉及整个律师界的问题,如规定各个地区律师协会的福利政策;代表全国律师界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反映和交涉律师职业共同利益的问题;解答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的咨询;安排律师的继续教育和对拟从事律师职业者的培训。

关于纪律惩戒,执行理事会的权力极为有限,只有训诫权。在德国,对律师给予其他的纪律惩戒处分要由名誉法庭决定,惩戒处分有警告、训诫、1万克以下的罚款和除名,不服处分可向名誉上诉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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