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页(377字)

德国检察院的组成和管辖权限也由《法院组织法》所规定,分联邦、州高级和州三级,分别设在相应级别法院(见德国法院组织)内。地方法院的检察业务也由州检察院负责。联邦检察院由1名联邦检察长和若干副检察长组成,受联邦司法部长领导。州及州高级检察院由1名或数名检察官组成,受州司法部长领导。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官,可以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接收案件或指定移交等。但因实行联邦制的关系,联邦检察长对各州的检察机构只是协调关系,不具有领导权。检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挥或领导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必要时提起上诉和申诉。检察院同时是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州的法律,也可以是赦免机关。在有限的几种情况下,也有权干预和参加民事诉讼,即:认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曾得到有效的保护的案件,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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