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页(1128字)

德国法院组织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等六种法院组成,每一种法院都自成系统。

宪法法院 设联邦宪法法院和州宪法法院两级,分别审理有关联邦宪法和各该州宪法的案件。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若认为某一法律违宪亦可将该案移交有关宪法法院审理。各宪法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的同时,审查有关法律。凡经审查被宣告为违宪的法律,一律无效。

普通法院 审理专门法院管辖外的一切民、刑事案件。分联邦法院、州高级法院、州法院和地方法院四级。联邦法院是审理民、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管辖权及于全国。州法院机构既执行州法律,又执行联邦法律,并直接隶属于联邦法院。州设一个州高级法院,一所或数所州法院及若干地方法院。具体组成与管辖分列如下:

地方法院 是小额诉讼标的的民商事案件及法定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民事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刑事案件视案情轻重分别独任审理或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庭审理。

州法院 负责审理属于它管辖的初审案件和不服地方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民事案件由3名法官审理,刑事初审案件由3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审判庭审理。上诉审则视案件分别由小审判庭和大审判庭审理。由1名法官和2名陪审员组成的小审判庭负责审理不服独任庭裁决的上诉案件;大审判庭则审理不服陪审庭裁决的上诉案件。

州高级法院 是受理间谍、恐怖及反政府等侵犯国家利益的案件的初审法院,但主要是受理不服下级法院裁决的上诉案件。初审案件由5名法官合议审理;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联邦法院 主要审理不服州各级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也初审有全国性影响的刑事案件。均由5名联邦法官合议审理。联邦法院在全国分设5个刑事合议庭和9个民事合议庭。在卡尔斯鲁尔市的本部分别设有一个由9名联邦法官组成的刑事两大合议庭和民事大合议庭,负责疑难案件的审理。民、刑事两大合议庭共同组成的大合议庭联席会议,是普通民、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组织形式。

专门法院 劳工法院负责审理劳资纠纷、工会与其成员间的纠纷及关于工人参加决定权的纠纷。行政法院负责审理除涉及宪法、社会保险和财政诉讼以外的一切行政诉讼。社会法院负责审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财政法院负责审理有关财政税收方面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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