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页(1853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一是指有些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如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有权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一是指有些诉讼权利是相互对等的,如原告起诉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应诉有权反驳诉讼请求;原告行使起诉权,被告可以行使反诉权。民事诉讼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诉讼权利,是基于他们都是平等的诉讼主体,赋予各方当事人对等的诉讼权利,是基于适应不同称谓之各方当事人的客观需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共同性和对等性,构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性。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以自始至终协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开始、推移和终结,而成为诉讼上的一项原则。

平等原则建立的基础 一是基于当事人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平等,一是渊源于宪法公民民主权利的平等,而建立的一项诉讼原则。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手段,民事实体权利的平等,必然要求与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是民主权利在诉讼上的体现,民主权利的平等,必然反映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都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一方诉讼权利多一些,另一方诉讼权利少一些,就会形成一方强一些,而另一方弱一些,其权利机制产生失调,违背平等原则,影响诉讼有序地进行和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

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诉讼权利平等相应的是诉讼义务的平等,不论当事人在诉讼上是何不同的称谓,也不论在诉讼上处于何阶段,既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也相应地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平等的诉讼义务,不仅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要求,而且是协调诉讼机制的需要。同时,承担诉讼义务是进行诉讼的方式,与享有的诉讼权利密切相关,只有认真履行诉讼义务,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法庭审理,当事人应当出庭,这是一项遵守诉讼秩序接受法庭调查的诉讼义务,履行了这项诉讼义务,就能在法庭上充分行使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的诉讼权利。民事上基于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权利的平等伴之以义务的平等,平等的义务既是平等权利的条件,又是平等权利的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可能只享有诉讼权利,而不承担诉讼义务,也不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少一些,而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多一些,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上是平等的。

权利平等的保障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一是靠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机制,二是靠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维护,三是靠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相互尊重。在民事诉讼立法中,首先应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使诉讼程序制度与审判程序制度相协调;其次,除对双方当事人应当都有的、共同性的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外,对不同称谓的当事人,在确定其不同的诉讼权利时,赋予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就应同时赋予另一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以相互对等保持平等;再次,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论是共同都有的,还是互相对等的,立法上确定其权利的同时,相应地应规定其实现和行使的保障条件,如只有诉讼权利的确立,而无实现和行使诉讼权利的保障条件,或在某些诉讼权利有保障条件,而另一些诉讼权利缺乏保障条件,就势必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真正平等,影响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正确贯彻。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应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为此,一是应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应同等对待;二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应告知不同方当事人的不同诉讼权利与义务;三是应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机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应持平等的态度,除自己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与认真履行诉讼义务外,应对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行使诉讼权利予以尊重,不应有任何妨害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系统地确立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在第2条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作为民事诉讼法的第一项任务。第8条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后在系列的诉讼程序制度之中,为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真正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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