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13页(484字)

为保全金钱债权以外的请求权能够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全措施。与假扣押制度并列,构成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保全的内容。假处分与假扣押的主要区别在于保全强制执行的请求的性质不同。假扣押限于金钱债权请求,假处分则是非金钱债权的请求,即请求的标的为特定物或其他行为,而非请求金钱给付。如果非金钱请求可以用金钱请求来替代,则债权人有权选择申请假处分或者假扣押。申请假处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①有保全非金钱债权请求的请求;②有因现状变更,使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如债务人对请求的标的物作出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处分,债务人已经或者将要逃避应为的一定行为等。假处分申请原则上应向本案管辖法院提出,但在紧急情况下,亦可向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出。实施假处分,可将标的物交付保管人保管,或者命令、禁止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土地或者已登记的船舶进行让与、设置负担或抵押。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撤销假处分。本案管辖法院有权撤销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出的假处分裁定。如果假处分不合法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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