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09页(4344字)
标准化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履行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承担法律后果。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产生标准化法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
1.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标准化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列举了下列违反标准化法的行为:
(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2)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3)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4)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5)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6)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实不符的;
(7)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8)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9)转让认证标志的;
(10)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和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11)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1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认证的行为;
(13)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14)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15)标准化工作(包括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收贿的。
2.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根据法律对违法者采取的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相对应,也可分为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除行政制裁外,其他三种制裁都属于司法制裁,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是基于违反行政法规或内务纪律的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而引起的惩处结果。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也叫行政罚,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行政处分也叫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务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
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是保证标准化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形式。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了追究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给予不同法律制裁的情况。
(1)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制裁的情况:
一是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标准化工作(含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追究民事责任,给予民事制裁的情况:
一是由各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制裁的情况:
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行政制裁包括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封存产品、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认证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和限期改进、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分措施。
停止生产适用于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情况。
停止销售适用于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和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情况。
封存产品适用于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情况。
没收产品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情况。
撤销认证证书适用于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且情节严重的;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等情况。
罚款适用于上述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况,可并处罚款。另外适用于转让认证标志的情况。
限期改进、通报批评及其他行政处分适用于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或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以及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和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
行政处分还适用于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标准化工作(含从事认证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情况。
3.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
法律制裁是国家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因此,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单位按法定程序实施。司法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经济制裁,是指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中,行政处罚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依法适用,无处罚权的机关不得行使;实施行政处分,也必须是具有这种处分权的单位或部门。任何没有这种处分权的团体,都不能随便给公民或公职人员以行政处分。
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对实施法律制裁的机关作出了规定:
(1)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刑事制裁由司法机构依法执行。
(2)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民事制裁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经向人民法院起诉审理后依法执行。
(3)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执行。一般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行使责令限期改进和通报批评的权利;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行使责令限期改进、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的权利。
(4)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凡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违反标准化法行为已规定了处罚办法和决定机关的,应依照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种情况,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执行;第三种情况,凡是有关认证的违法行为,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
4.申请复议、起诉和强制执行
为了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标准化法律法规中对申请复议、起诉作出了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超过时限,即失去应有的权利。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凭借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接受处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分为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标准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强制,目的是用强制办法迫使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