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和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171页(166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规定了标准的贯彻实施要求。该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这是我国关于标准贯彻实施的最基本要求。
1990年4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其余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化法将标准的贯彻实施要求由过去单一的强制执行改为强制执行和推荐执行两种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调整自己的产品、改进生产技术。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贯彻实施的约束性上不一样。强制性标准由于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生产、生活秩序及国家的重大利益,所以必须强制执行。而推荐性标准,则要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及经济规律,从是否能获得技术、经济效益来决定是否贯彻。因此,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原则可归纳为:
1.对于强制性标准,各企业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2.对于非强制性标准
(1)当它纳入合同并经确认后,就变成各方应该共同遵循的技术约定,必须贯彻执行。
(2)当它有利于企业获得技术、经济效益时,企业就会主动纳入有关文件贯彻执行。如:
①有利于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时;
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时;
③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时;
④有利于用户的使用和维护时。
标准的贯彻实施远比标准制定复杂,这是因为:
标准的贯彻实施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组织工作更复杂,动一发而牵动全身。一项新标准的贯彻可能涉及原材料、元器件制造部门,配套设备的设计、生产部门,也可能影响到用户或部队的维修、保障、使用等各个方面;
标准的贯彻实施需要更多的投资。如设备的添置、改制,技术关键的攻关;
新标准的贯彻实施要打破旧的秩序和习惯,有习惯上的惰性,技术上的风险。
因此,对标准的贯彻实施,无论从理论研究,方针、政策制定和实践方面,都需要给予更大重视,付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