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标准化专业工程师手册》第400页(1024字)

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指在标准化工作方面与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或习惯相一致或相协调,大体上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立健全标准化法律(Law)、法规(Regulation)体系

除了要继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的法规以外,还要通过建立一些专门的法律,例如《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规定,强制执行。

2.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标准化工作运行机制

主要体现在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少量的标准,同时通过推荐国家标准,引导人们自愿采用,从而达到宏观调控市场的目的。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的企业将成为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不再是国家出钱要企业开展标准化,而是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主动开展标准化。

3.标准体系发生质的变化,大量采用国际标准,企业标准水平最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缺乏动力,出现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逐层水平降低的不正常情况。今后,国际标准将大量为国家标准所等同或等效采用。企业除了有面向顾客的企业标准外,还有面向内部的内控企业标准,它们是企业的知识财富,是企业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表现,其水平比普遍公开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要高。

4.标准化工作机构大幅度调整,以适应新的运行机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标准化工作机构条块分割,重复建设,自我封闭的状况将被打破。有活力的企业标准化机构和有权威性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精干有效的行业协会标准组织,将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标准化工作充满勃勃生机。

5.标准的编写方法、内容和表述形式与国际惯例一致

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导则第三部分《国际标准的起草和表达规则》所做的规定,等同或等效加以采用,使标准文本成为面向市场、易于交流、方便使用的信息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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