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9页(318字)

国家机关为履行公务而装备枪支或其他特殊部门因任务必需而装备枪支的制度。其特点是:是国家为某些任务特殊的人员而装备工作武器;必须是出于执行国家公务或维护国家利益需要和由所在机关发放配备,而非自行购买等。我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工作人员,属于配备公务用枪的范围。另外,未设武装警察警戒的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保卫部门,也属于配备公务用枪的范围。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后,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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