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档案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3页(519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17条规定:(1)公园管理者要建立所管理的公园的档案,并必须保存。(2)关于建立城市公园档案的方法;记载事项及保管等事项,必须依照建设省令规定。(3)公园管理者,对要求查阅城市公园档案者不得拒绝。《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9条规定,城市公园档案的内容:(1)城市公园的档案由记录和图纸组成。(2)城市公园的记录要记载下列事项:名称;所在地;设置的年、月、日;发展概要;公园管理者取得公园占地范围及土地占有权的法律依据。作为公园设施的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公园设施记载下列事项:种类及名称;工作物的构造;建筑物的面积;运动设施的占地面积;公园管理者以外的人所设置的公园设篱,要记载设置者的姓名,住址。作为公园设施建筑物的总建设面积,与公园占面积的比例;酒吧、饭店、咖啡厅、旅馆等总面积与城市公园占地面积的比例;运动设施用地的总面积与城市公园用地的比例;主要的占用物件应登载下列事项:种类及名称;构造;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依照第6条第2项规定,地下占用物件占城市公园用地的比例;得到法第6条第2项规定,地下占用物件占城市公园用地的比例;得到法第6条第1项或第3项许可者的姓名及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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