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负担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2页(349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12条之5规定,负担金的缴纳:(1)属于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城市公园设置与管理上需要费用时都、道、府、县应负担的费用,依政令规定,必须向国库缴纳。(2)依照上条第1项规定市、町、村应负担的费用,按政令规定的范围,应向都、道、府、县缴纳。《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23条规定,建设大臣,对于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的设置与管理上所需费用的负担者,依照本法第12条之3第1项、第2项规定,对于都、道、府、县应负担的费用,必须分别通知负担的金额与应缴纳的意旨。《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24条规定,建设大臣,关于国家设立的城市公园在管理方面所需费用,对于都、道、府、县应负担的费用,必须预先分别通知应负担金额的预算额,预算额有显着变更时也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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