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治山事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6页(242字)

日本国土地势陡峻,遭台风和暴雨袭击常常引起洪水泛滥,山崩等灾害。因此,日本政府重视森林治山事业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法令,给予林主直接经济补偿,刺激其荒山造林积极性。1907-1935年,日本政府推行第一期森林治水事业,相继颁布《治水资金特别会计法》、《保安林特别补偿规则》、《水源涵养造林补助规则》、《森林治山事业奖励规则》等法令和规章制度。1937年,日本开始第二期森林治水事业,政府下令成立帝国治山治水协会,又颁布了一些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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