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用地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7页(352字)

日本《森林法》第49条规定:(1)森林所有者等,在为关于森林施业的测量或实地调查而有必要时,取得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后,可以进入他人的土地,或采伐对测量或实地调查有障碍的树木竹子。(2)都道府县知事,在有前项的许可申请时,必须将其旨意通知土地的占有者及树木竹的所有者,给予提出意见书的机会。(3)取得第一项的许可者,在进入他人的土地或采伐树木竹子的场合,必须预先通知该土地的占有者或林木竹子的所有者。(4)欲依第一项的规定,进入他人的土地,或采伐树木竹子者,必须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5)森林所有者等,在对森林造成重大损害的害虫、兽类,菌类或病毒在森林发生,或有发生的可能性的场合,为了驱逐或预防而有必要时,得到都府县知事的批准后,可以进入他人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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