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社员大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2页(346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1)农业合作社全体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只有它才有权处理不动产和消灭死债。(2)乡村、集镇级和专业合作社的全体大会,由各个合作社的全体社员组成。(3)区级合作社、合作社总社的全体大会由成员合作社董事会的成员组成。每个合作社用书面形式报告谁在投票中代表合作社。(4)农业合作社法《实施条例》应规定为召开全体大会会议向各级合作社发出邀请的方法、程序、日期以及对在参加会议时没有履行他们职责的成员给予的处罚。(5)在合作社公布正式成立后,需召开合作社的全体大会,讨论以下事项:批准创办经费;起草合作社的初步活动计划;选举董事会的成员。(6)邀请召开第一次全体大会的方法、召开日期和程序等,由《实施条例》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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