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用地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7页(377字)

日本《森林法》第50条规定:(1)从森林运出木材、竹林或薪碳,或者修筑林道、木材堆积场及其他森林施业所必要的设备者,因搬出而使用他人的土地,在取得管辖该土地的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后,可向该土地所有者要求关于设定使用权利的协议。(2)都道府县知事,在有许可申请时,必须听取该土地的所有者及关于该土地拥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者的意见。(3)都道府县知事,在批准许可时,在将其旨意通知该土地的所有者及关系人的同时,必须在该土地的所在市町村的事务所内公布。(4)取得第一项的许可者,为关于同项的搬出或设备的测量或实地调查而有必要时,可进入他人的土地,或采伐对测量或实地调查有障碍的树木竹子。第5条规定,在未达成协议,或未能达成协议时,取得同项的许可者,依省令规定的程序,关于其使用权的设定,可申请都道府县知事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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