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用地裁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7页(402字)

日本《森林法》第52条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在批准森林用地权申请时,依省令规定的程序,必须公告其旨意,同时通知该申请有关的土地的所有者及关系人,并指定不超过20日的期间,给予提出意见书的机会。(2)都道府县知事,除非经过前项的期间后,不得进行裁决。第53条规定,在应设定使用权的旨意的裁决中,必须规定下列事项:(1)应设定使用权的土地的所在、地号、土地名目及面积;(2)应设定的使用权的内容及存续期间;(3)使用时期;(4)补偿金额及其支付的时期和方法。第54条规定,在有裁决时,在其裁决所规定的使用时期内,申请裁决者,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而关于该土地的其他的权利,在与其使用权的内容相抵触的限度内,限制其行命。第62条规定,使用或征用土地者在补偿金支付时期内不进行其支付时,其协议或裁决,在此后失去效力。但不妨碍土地的所有者及关系人请求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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