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4页(914字)

刑事诉讼主体因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而必然产生的职责和功能。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内容或基本的刑事诉讼职能,应当是原告的控诉,被告的辩护和法官的审判。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即人民法院的审判,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的追诉(控诉)及律师的辩护,既有功能的意义,也有职责的意义。自诉人的自诉(控诉)和被告人的辩护,则只有功能的意义,而不具有职责的意义。自诉人、被告人可以行使其职能,也可以不行使其职能。刑事诉讼职能应当是法律所要求和允许的。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范畴。

刑事诉讼职能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对什么是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包括哪些内容等,在认识上均存在分歧。我国学术界目前对刑事诉讼职能的观点有:①三职能说,即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分为或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②四职能说,即应当分为或包括侦查职能、监督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③五职能说,即应当分为或包括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监督职能和协助职能;④七职能说,即侦查职能、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执行职能、协助职能和监督职能。三职能说认为,属于诉讼职能的,只有控诉、辩护和审判,其余均不属于诉讼职能,或者即使属于诉讼职能,也不能与控诉、辩护、审判这三种职能并列。三职能中的控诉职能包含有侦查职能,即侦查应当属于广义的控诉。四职能说认为,我国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是彼此独立的三大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承担有重要责任,所以侦查职能不仅应当专门划分出来,而且应当与控诉、审判等职能并列。同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应当将控诉职能改为监督职能,控诉职能应当包含在监督职能之中。五职能说则主张将监督职能单列,同时增加协助职能,即认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中有协助司法的职责和功能。七职能说认为,所有诉讼主体都有某种职能和功能,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的诉讼职能,凡是特定的、其他职能无法包容、代替的,均应成为一种独立的职能。上述观点中,除三职能说外,均不完全适用于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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