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3页(2582字)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法院、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法定约束效力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原则具有以下特征:①由刑事诉讼法确立,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原则通过两种方式得到法律的确立:一是由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的宣示性规定,将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纳入法律规范的范围;二是设立一系列程序规则,使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得到体现。无论采取何种立法形式,刑事诉讼原则都必须由具体的程序规则和制度加以体现和保障,否则就可能成为一种空洞的口号或宣言,难以发挥法律效力。②属于带有根本性的法律准则。刑事诉讼原则是包含着深刻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体现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③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一般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或者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有着重大的影响,并且对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的行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历史上看,刑事诉讼原则一般都经历过从政治原则和思想准则向宪法原则和诉讼原则的演变。早在17至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们即针对当时不公正的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从理论上提出了司法独立、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审判公开等刑事诉讼原则,并以此作为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武器。到19世纪,欧洲大陆法系各国相继进行并完成了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并在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一系列体现新的法律价值和法学理论的刑事诉讼原则。发展到今天,这些原则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根据西方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指导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包括:①法治国家程序原则;②法定法官原则;③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原则;④无罪推定原则;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我归罪原则;⑥一事不再理原则;⑦强制措施的严厉程度与所涉及的罪行轻重程度相适应原则,等等。二是对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的追诉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原则,包括:①控审分离原则(见不告不理);②国家追诉原则(见国家追诉主义);③职权原则(见起诉法定主义);④起诉裁量原则(见起诉便宜主义),等等。三是指导法庭审判活动的原则,包括:①实体真实原则(见实质真实发现主义);②言词原则;③直接原则;④集中原则;⑤审判公开原则;⑥自由心证原则;⑦疑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见无罪推定),等等。四是调整和规范法院组织制度的原则,包括:①审判独立原则;②合议原则;③公众参与行使审判权原则,等等。

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宪法规定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表明了国家对刑事诉讼活动基本行为准则的确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有:依靠群众原则(第27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原则(第126、131条);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第33条);审判公开原则(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第125条);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第134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第135条)。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法院的审判以及检察机构的检察工作方面规定了对刑事诉讼同样适用的基本原则,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等等。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出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该法从第3条至第12条对规范公检法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除上述7项以外,还有下列几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两审终审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对属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被告人不予追诉原则以及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又增设了三个刑事诉讼原则,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在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它们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着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模式。如依靠群众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原则等,都是通过总结刑事司法活动的历史经验而规定在法律之中的。同时,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还充分吸收和借鉴了外国刑事诉讼的立法思想和司法经验,使其经过改造更加适应中国的具体国情。如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对任何人定罪原则等,都是直接从外国有关法律中吸收而来,而其具体内容又具有中国的特点。在中国刑事诉讼活动中,这些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①作为司法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着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无论是审判、检察、侦查人员,还是诉讼参与人,在实施任何刑事诉讼行为时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基本原则的要求,他们的行为只要违背了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就会在诉讼过程中承受消极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审判、检察和公安机关而言,遵守这些基本原则是确保其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的基本保障。②作为立法活动准则,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改革和设计起着指导作用。国家立法部门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一项基本原则的确立或废除,往往体现着一定的立法思想和价值理念在法律中得到体现,这会导致刑事诉讼制度发生重大的变化。相反,在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系总体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的制度一般不会发生较大的改变。③作为基本法律原则,指导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规则的创制活动。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根据某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使一些新的程序规则得到确立,以弥补现行刑事诉讼规则体系的缺陷,使刑事诉讼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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