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31页(809字)

刑事诉讼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或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或活动。刑事诉讼行为一般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或进行的某个具体诉讼行为或诉讼活动,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行为或活动,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行为或活动等。刑事诉讼行为体现刑事诉讼程序和组成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如自诉人依法撤回自诉的行为,被告人拒绝辩护律师继续为其辩护的行为等;一类是履行刑事诉讼义务的行为,如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辩护人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的行为等。还可以将刑事诉讼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犯罪嫌疑人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行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行为,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行为等,属于作为的刑事诉讼行为。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等,属于不作为的刑事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即应当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而不应当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的、可以酌情给予行为主体以某种处罚或可以加重某种处罚的行为。刑讯逼供的行为,作伪证的行为,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等,就不属于刑事诉讼行为。有些不作为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如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等,虽然也不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只会影响诉讼或诉讼程序,而不能因此就给予行为主体以某种处罚或可以加重某种处罚时,仍应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范畴。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刑事诉讼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通常指的是,可以使某项诉讼程序得以开始、中止、继续进行、终结或终止,可以使某种法律关系得以确立、变更或消灭等。不具有合法性的行为或不属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行为,也同样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后果的性质和内容与刑事诉讼行为后果的性质和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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