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页(389字)

职权进行主义的对称。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及终结,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原则。依据当事人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因当事人的起诉而启动,二审程序因当事人的上诉而开始,当事人可以通过撤回起诉、上诉或和解而终结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进行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它是在批判封建诉讼制度和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封建时期法官主宰整个审判过程,当事人只听从法官指挥的审判方式的否定。当事人进行主义于19世纪首先出现于法国、德国,以后被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借鉴和规定。各国在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兼采职权主义。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实行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如撤诉、和解、上诉等,但是,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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