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2页(611字)

中国破产法中设立的与外国立法例中破产管理人类似的一个概念,指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在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企业,负责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专门机构。设立破产清算组织的意义主要在于有效地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并保证清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的职能主要有下列几项:①接管破产企业。该职能的行使主要表现为:接受破产企业提交的有关企业财产状况的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账册、文书、资料、印章;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所有人所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等等。②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和处理。③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和执行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清算组负责该方案的执行。④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⑤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组织执行职务时,接受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其报酬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组织因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完毕或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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