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森林用地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7页(339字)

日本《森林法》第58条规定:(1)因土地的使用或征用,使该土地的所有者及关系人受到的损失,必须由使用或征用土地者进行补偿。(2)在因使用或征用土地的一部分使剩余土地的价格减少,其他剩余土地受到损失时,必须补偿其损失。(3)因使用或征用土地的一部分在剩余土地上出现通道、沟渠、栅栏及其他工作物的新建、改建、增建或修缮或者堆土或铲土的需要时,必须补偿此所需要的费用。(4)除前二项规定的补偿外,因使用或征用土地而使该土地的所有者或关系人通常受到的损失,必须进行补偿。(5)土地的所有者或关系人,在接到都道府县知事的通知后,变更土地的形状和性质,进行工作物的新建、改建、增建或大修缮,或附加增置物件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不补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