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作社权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4页(192字)
香港《合作社条例》规定:(1)凡社员在注册合作社所占股本的股份或权益,不得因其所负的债务或责任而被法院裁决或命令扣押或出售,而且无论其破产清算人或正式委任的破产管理人均无权拥有上述股份或权益。(2)凡社员身故,注册合作社可将该名社员所占股份或权益转让予按规则而指定的人士。(3)注册合作社可接受未成年人的存款,付与存款利息乃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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