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合作社管理主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7页(197字)

保加利亚《合作社组织法》规定:(1)合作社主席由管理委员会从它的委员中选举产生。他既是管理委员会主席,又是执行委员会主席。(2)主席组织贯彻全体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领导合作社的日常工作。(3)主席代表合作社,当他缺席时由他的副职和执行委员会另一名委员共同代表合作社,而在不设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下,由管理委员会另1名委员共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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