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检疫管理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0页(887字)
国家采用法律手段是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在国内蔓延最有效途径之一。早在17世纪欧洲国家出现动植物防疫立法活动,如1660年法国卢昂地区政府制定了关于禁止传入小麦杆锈病的法令,收到防疫效果。之后,欧洲、美洲国家为防范各种重大病虫害传播,制定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进入20世纪后,发达地区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依法检疫管理,确保本国农牧业生产不受外来危险病虫害侵害的原则,已被世界越来越多国家接受。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特别是农业发达国家为确保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对外贸易,均颁布动植物检疫法规,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实现对危险性病虫害的全面控制和防疫。如澳大利亚颁布《澳大利亚检疫法》,并制定一系列的配套法规;美国的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集中收集在《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中,除此,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主要依据农业部制定的一系列工作手册,如动植物健康检疫局(APHIS)制定《空港和海港动植物检疫手册》、《进口非繁殖材料植物手册》、《植物保护和检疫处理手册》、《动物产品手册》、《熏蒸处理手册》等。加拿大在制定联邦动植物检疫法规基础上,由动植物健康检疫局编制《植物检疫手册》等,这些手册规定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现场执法官员人手一册,全国做法统一,内容可以随时增减修,成为执法基本依据。欧洲各国检疫法律、法规十分完备,西欧国家除执行欧盟组织统一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本国法律、法规仍是执法主要依据,如英国执行《英国动物健康法规》、《动物卫生法》、《兽医法》等;法国执行《法国动物检疫法令》;瑞士执行《瑞士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等。亚洲日本、韩国二次大战后50年起,动植物检疫立法很快,日本在短时间内制定、修订《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狂犬病预防法》及《植物防疫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工作,自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来,全面进行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初步实现进出境口岸依法检疫、检验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