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建设时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7页(357字)

1936年至1968年是美国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建设时期。为了解决防洪问题,国会于1936年、1944年、1948年多次通过《防洪法》。为解决水污染问题,于1948年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决定建立联邦污染防治管理局。60年代,为加强联邦水资源管理机构,国会于1965年通过《水资源规划法》,决定成立资源理事会,目的是鼓励由联邦政府、各州、地方和私人企业在综合和协调的基础上保护、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另外,这个时期,国会还于1954年批准《流域保护和洪水预防法》,决定批准土壤保持局小流域治理工程,建立农户管理局;1960年批准《河道和港口法》,决定批准洪泛区管理方案,制定土地获得政策;1962年批准《河道港口防洪法》,决定将延伸的权力扩大到小海滩和海滨的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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