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土地出租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2页(454字)
德国《联邦基本法》规定,土地可以租赁。1952年6月25日联邦政府颁布《租地法》,决定取消对租地规模限制,可实行整个农场租赁、地块租赁。定期租赁是德国农村土地出租的主要形式。在定期租赁中,根据规定,租赁整个农场,6年以下为短期,6-12年为中期,12年以上为长期。租佃个别地块时,3年以下为短期,3-9年为中期,9年以上为长期。除定期租赁外,还可实行“三代连租”和“终生承租”。“三代连租”是指:租赁对象在三代时间留归同一个家庭,随着第三代人离世,租赁关系便告终止。根据联邦《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只要出租者同意,承租者可以将在承租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子继承。该种租地造屋权,经双方协商,一般可持续40-90年。期满后,其地产与房产可按合同规定,把两权合并归土地出租者。凡租地造屋的土地租金,每年可按土地价值的2%-7%付款。如物价上涨,可以低于物价上涨的比例增加土地租金。法律还规定:对于附有租地造屋权的土地,如土地所有者出卖已出租的土地,承租者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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