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发展时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6页(721字)

从1879年至1935年为美国水资源计划发展时期。防洪和土地管理问题受到重视。1879年国会发布决定,成立密西西比河委员会,研究和改善航运和防洪条件;1883年建立加利福尼亚残渣委员会,授予其防洪管辖权;1902年,国会决定建立河道和港口工程师委员会,审查工程兵团提出的报告。另外,19世纪60至70年代,随着美国西部开发,国会通过一些关于授予水权的法令。1879年,决定建立美国地质调查局,实施干旱地区蓄水设施建设;1894年通过《凯里法》,授权各州管理土地、水资源;1902年通过《垦殖法》,建立垦务局,使联邦政府直接介入灌溉与开垦工作,准备开发大规模水资源工程;1907年通过法令,建立内河航道委员会;1909年建立国家保持委员会,以扩大联邦政府在水资源开发中的作用。1920年,国会批准《水能法》,决定成立联邦动力委员会,承担水资源规划的工作。1927年,国会批准《河道和港口法》,授权工程兵团编制涉及为航运、防洪和水力发电目标而进行的水资源开发的流域报告。1928年,根据《鲍尔德河谷法》规定,批准建造第一座大型多目标开发的胡佛坝,使英皮里尔河谷可以得到灌溉、科罗拉多流域下游可以防洪,可为加利福尼亚州南部干旱地区供水、发电。1933年国会通过法案,成立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并授权其负责管理田纳西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同年,国会通过《中央河谷法》,决定开始进行加利福尼亚州大型调水工程——中央河谷工程的建设。1935年,国会通过《土壤保持法》,决定在农业部建立土壤保持局,开始有计划水土保持工作。上述法律、法令的制定和实施,对美国以后建设时期的水资源开发和管理起着巨大的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