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6页(885字)

美国境内水系长、湖群多,水面达20.6万平方公里,水力资源丰富。到了近代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因此,水资源面临供应不足,污染与破坏也日益严重。为了减轻水资源危机压力,不断加强了水资源立法。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管理境内的一切通航河道和州际河道的水质控制、防洪、流域开发和保护生物环境。国会先后制定并颁发了一系列水法律,其中较重要的立法活动有,1902年颁布《垦殖法令》,对水资源开发、管理机构建立等作出规定。国家内务部垦务局就是根据《垦殖法令》成立的,规定其负责开发美国西部17个州的水资源。1903年,国会通过《中央河谷法》,决定批准修建中央河谷工程。克罗拉多河是美国西部的大河,其资源开发利用是在专门法令授权下进行的,1922年,具有相关法律利益的6个州达成《克罗拉多河协议》,规定了分水方案。1928年,国会通过《博尔德河谷工程法案》,批准在克罗拉多河上修建胡佛大坝和全美输水渠。1933年,通过开发田纳西流域水资源法律。1935年、1939年通过并修订《水土保持和利用法》,1938年制定了《供水法》,1956年制定了《科罗拉多河蓄水工程法》,1965年制定《水资源规划法》,1972年制定《水污染防治法》等。宪法还授予国会在州际河流管理上以较大权限,规定任何州际河流契约,必须经国会同意后才能成立。依照宪法的规定,各州可以制定本州的水法。目前50个州的地表水法和地下水法各不相同。地表水主要基于各州所处的地理气象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美国东部水量丰富,湿润区31个州采用了英国早期采用的河岸权;西部水源有限,比较干旱,采用加利福尼亚早期矿业习惯采用的优先占有权;还有一些州如堪萨斯州、内布拉斯加州等则采用河岸权和优先占用权共用。地下水法则参照土地所有权规定了以下四项原则:(1)绝对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可以从他占有的土地上抽取地下水。(2)合理使用。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要限制在合理的程度。(3)相依权。只要地下水丰富,土地所有者都可以合理用水。(4)地下水与地表水具有相同的占有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