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0页(468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作为基础,并且严格遵循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原则具体包含以下要求:①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忠实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使其决定、裁定、判决建立在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为此,公安司法人员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认定事实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查无实据的材料为基础;同时,在调查证据时,应对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情节均予以查明。②公安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诉讼行为以及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其行为、决定、裁定、判决既具备实体合法性,又具备程序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在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如果这一原则得不到切实的贯彻,那么不仅其他原则难以发挥作用,而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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