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6页(423字)

又称法院的推定或人的推定。指法官根据已知的事实,对待证事实进行推理所作出的结论。例如,法官确认某人是在秘密场所以很低的价格购买物品时,可推断其明知为赃物;法官确认某人隐匿证据时,可推断该证据的内容于他不利。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时,法官更要进行连续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是法官根据普通知识和实践经验,进行逻辑推理所作的结论,而不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官作出何种事实上的推定,与其业务素质密切相连,因而就有可能发生错误。事实上的推定体现在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等方式要求纠正。一些学者认为,这种事实上的推定,对基于基础事实可作出何种推断并无明确要求,完全由法官自由决断,而法官的推断又是对待证事实的确认而非假定,其法律后果与法律上的推定并不相同。为了防止用语上的混淆,有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推定的规定,应当对法官在办案中的逻辑推理,直接使用“推理”或“推断”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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