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0页(332字)

公民在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独立表达自己意志、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资格。遗嘱行为主体资格的核心要件,是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与其内在意志一致,而不是受胁迫或受欺骗。有许多精神病人和部分老年人,由于受病理性精神活动的影响或老年性精神衰退,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的辨认能力,不能就自己的切身利益作出正确的意志表达,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且易受他人的诱骗。因此,这类人的遗嘱能力必然受到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人民法院或公证机关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或聘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专家就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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