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57页(1424字)

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的律师法规。1941年1月1日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律师法》并于同日施行,后于1945年、1948年、1949年以及台湾当局于1962年、1971年、1973年、1982年、1984年多次修订沿用。该法共51条,主要内容如下:

律师资格 取得律师资格,原则上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但以下人员可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资格:①曾任推事或检察官者;②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而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任教授2年、副教授3年、讲师5年,讲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者;③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而任荐任司法行政官,办理民刑事案件4年以上,成绩优良者;④曾在公立或经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法律学系毕业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而任相当于荐任职军法官4年以上者。受到一定法律处分的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充任律师。外国人可以通过律师考试并经法务部批准,取得台湾律师资格。

律师登录 律师登录是律师到相应法院执行职务的必经程序。律师可以向两个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级高等法院或分院申请登录;高等法院分院、地方法院应将登录之律师陈报高等法院,同时通知同院检察处;高等法院接受前项陈报后,应连同本院登录之律师转报最高法院及通知同院检察处,并由高等法院检察处按月转报法务部。

律师公会 是台湾律师的行业组织,律师非加入律师公会,不得执行职务。律师公会分为二级:地方公会和台湾律师公会联合会。律师公会应订立章程。律师公会违反法令或律师公会章程,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可分别施以警告、撤销其决议、整顿、解散等处分。

律师事务所 是律师的工作机构。律师应当在执行职务的地方法院所在地设立事务所,并报法院及检察处。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不得设两个以上的事务所,并不得在任何地区另设任何类似名目的机构。

律师的义务 律师的义务大体可分为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对于当事人的义务和其他义务三类: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包括:①律师非经释明有正当理由,不得辞法院所命之职务;②遵守侦查或法庭程序;③不得有蒙蔽或欺诈之行为。对于当事人的义务包括:①忠实执行职务;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终止其契约;③怠忽职务,应负赔偿责任;④不得有蒙蔽或欺诱之行为;⑤不得受让当事人间系争之权利;⑥不得为显无理由之起诉、上诉或抗告;⑦不得收受额外酬金。其他义务有:①不得承办曾因某种身份参与之事件;②不得有损及本人名誉或信用之行为;③不得刊登恐吓启事;④不得挑唆或招揽诉讼;⑤不得兼任公务员;⑥不得兼营商业;⑦不得与司法人员作不正当的往还酬应。

律师惩戒 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或有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违背律师公会章程的行为,且情节重大者,应对该律师予以惩戒。律师惩戒机关为律师惩戒委员会和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惩戒的提起有两种方式:①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检察处依职权送请惩戒;②律师公会通过决议,申请所在地地方法院检察处送请惩戒。惩戒处分有警告、申诫、停止执行职务2月以上2年以下、除名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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